2013年4月25—27日在武汉江城大酒店召开武汉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我所胡迎法主任当选为副会长。
2012年7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省国资委通过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从备选库中进行选聘”。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湖北省国资委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我所顺利入选。 此次入选,一方面肯定了我所长期以来建立法律服务领域内的工作业绩,一方面有利于我所与众多大中型企业进行联系和合作,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2012年5月8日(周二)下午2:30在市人大机关209会议室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征求我市律师界对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胡绪鹍副主任出席了会议。我所律师古励、吴友芳参加了会议,古励、吴友芳律师就个别公检法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进行了反映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
刘强律师应邀参加国家建设部中国济南市政建设高峰论坛,主讲建设工程领域规避经营风险的专题法律讲座。
2011年8月8日,我所合伙人刘祖武律师代表个私协会员特约单位在武汉市工商局发言。
热烈祝贺我所成为武汉市个私协会会员服务特约单位!
6月8日,我所三名律师陈林、林颖、华春霞不辞辛苦参加了晨报组织的爱心送考活动。此外,张超、丁睛两位律师也积极报名参加。上述律师献爱心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热烈祝贺我所成为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单位! 热烈祝贺我所高级合伙人刘祖武律师成为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1、湖北诚明诚明所获得武汉市法援先进集体;2、胡迎法律师荣获全省行业优秀律师称号;2、张超荣获首届青年十佳律师;3、古励获得武汉市优秀青年律师。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第二届第七次全所合伙人大会及律师大会于2010年1月16日在本所三楼会议室召开,武汉市律协相关领导列席会议,会议决定:胡迎法同志继续担任湖北诚明诚明所主任,管委由肖咏东、周炎发、张伟、张超、古励组成,负责诚明所日常工作。
2010年武汉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律师论坛经过紧张筹备,在武汉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具体指导下,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6月18日在武汉市亚洲大酒店成功举办了第二届武汉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律师论坛。来自全市的律师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论坛。本届论坛以“律师与新政调控下的房地产”为主题,以“拓展 创新 求真 务实”为律师论坛口号,着重探讨如何在当前国家房地产宏观形势下如何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武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雄,武汉仲裁委员会党组成员、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院长李登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改革与发展处处长、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秘书长肖汉昌,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法规处处长贺航洲等领导亲临大会,并做了重要讲话。论坛的举办,对于营造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扩大律师在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影响,促进我市律师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参与代表广泛,规模创历届论坛之最。来自全市的律师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创历届建筑与房地产律师论坛人
2010年4月2日,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我所律师张超、张伟、余军、张应波参加了此次大会,其中张超律师当选为副理事长,张伟律师当选为理事。
案情介绍始建于1910年的百年老园——武汉市中山公园,在全国36家冠有“中山”的公园中,是唯一一家没有孙中山雕塑的公园。80年前,上海雕塑家江小鹣专为该园设计制作了孙中山铜像。结果一场洪水将公园涤荡殆尽,孙中山铜像只好安放在三民路,这一放就放到了今天。2005年,武汉市相关部门向外界公布了一个让人们颇为兴奋的消息——将在武汉市中山公园建造孙中山雕像。为了避免与全国各地的孙中山雕像雷同,决定建造孙中山宋庆龄双人巨型铜像,此乃“全国第一尊”!早在2001年,武汉园林雕塑艺术家,现任武汉园林雕塑院院长的贾开年就顺应武汉市民的呼声,和武汉市中山公园的负责人商议筹划建造孙中山雕像事宜。武汉是首义城,是辛亥革命的圣地,建造孙中山雕像意义重大,一定要建造一尊让武汉市民满意、让全国人民乃至世界华人满意的世纪之作。他们的想法马上得到了园林局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过几年努力,一尊尊孙中山宋庆龄夫妇铜像的雕塑小样出现在武汉园林雕塑院的工作室里。2004年,武汉市有关部门和雕像筹建办公室向全国征集方案。2005年2月,从全国无数征稿中精选出六件作品在中山公园公开展示,征询市民意见。在展示的作品中,武汉园林雕
法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28日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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