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公司诉讼新类型案件处理实务暨公司诉讼司法解释研讨班”的通知

2007年05月14日| 发布者: 武汉律师协会 | 查看: |

各有关单位:

去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由于增加了许多“承担赔偿责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内容。因此,今年以来起诉到法院的公司诉讼明显增多。新的公司法一定程度上发展完善了公司诉讼制度,但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可操作性配套规范尚未出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各地做法也不尽统一。主要表现在,诉讼主体的确定、受理条件的把握、管辖问题、诉讼费收取问题等方面。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为例,在诉讼主体上有的以公司为被告,有的以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还有的以两者为共同被告;在受理条件上,对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个标准,各地法院把握不一;在级别管辖上,有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来确定管辖,有的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来确定管辖;在诉讼费收取上,有的以公司注册资本为诉讼标的计算案件受理费,有的按件收费;在诉讼请求受理上,对于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请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有的一并受理,有的只受理解散请求。因此,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即将出台的公司诉讼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同探讨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决定举办“公司诉讼新类型案件处理实务暨公司诉讼司法解释研讨班”。研讨班结束后将由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统一颁发40学时高级法律实务结业证书,望您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引发的诉讼案件处理;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引发的诉讼案件处理;

3、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引发的诉讼案件处理;

4、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引发的诉讼案件处理;

5、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引发的诉讼案件处理;

6、债权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引发的诉讼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处理;

7、股东知情权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处理;

8、公司逾期不依法清算引发的组织清算申请诉讼案件处理;

9、律师办理新类型公司诉讼案件实践要点与经验交流;

10、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进展;

11、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指定方法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办法;

12、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问题处理。

二、拟邀主讲专家(《公司诉讼司法解释》起草专家)

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

曹士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金剑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钱卫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  所长

(将安排以上专家4-5位到场主讲)

      三、地点及时间(报名截止日期为:5月12日)
      2007年5月25日— 5月28日     北京市
      四、参加对象
      1、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2、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3、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4、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
      五、研讨费用
      研讨费1280元(包括会议、专家、资料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提前传真至会务组。
      传    真:(010)68411667   68411435
      联系电话:(010)68411435   68411667
      联 系 人:张振军  刘娟  
      律函监督电话:(010)84772513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会前8天传真报到通知,详告具体的报到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安排等事宜。
       二ΟΟ七年四月二日
公司诉讼新类型案件处理实务暨公司诉讼司法解释研讨班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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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复制有效。如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
电话/传真: (010)68411435   68411667。
联系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
027-82624772
027-8262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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