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军事夏令营射击流弹打死村民赔偿26万

2006年10月17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讯 | 查看: |

       一单位在组织一次青少年军事夏令营打靶活动中发生意外,一颗流弹击中附近一个村民,致该村民当场死亡。活动组织方经过与死亡村民亲属协商,同意赔偿26万元,但由于组织方当时支付该笔费用有困难,只得向承办军训活动的解放军某部借款8万元先行垫付。借款后,由于组织方迟迟不还款,解放军某部将该组织方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一场意外事件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解放军某部队诉称,我方与被告曾签有2005年全国青少年陆海空三军军事夏令营分营区合作项目确认书。经双方协商,由我方为被告夏令营提供食宿、安排军事实践活动。2005年7月9日,被告在组织营员打靶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靶场附近一妇女死亡。2005年7月12日,被告与死亡妇女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当时被告提出支付全部赔偿款有困难,请求向我方借款8万元,我方经研究同意借给被告8万元。2005年7月13日,被告人员周某给我方出具借条,我方将该款项借给了被告。因被告一直未能归还此款,故我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校官方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周某没有经过我方的授权向原告借款,组织打靶活动亦不是我方,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有2005年全国青少年陆海空三军军事夏令营分营区合作项目确认书,由原告接待被告参营人员在营区开展军事实践活动。2005年7月9日,被军训人员在靶场打靶时致使靶场附近一妇女意外死亡。同年7月12日,死亡妇女亲属与军训方(被告)及死亡妇女当地政府领导签订赔偿调解意见一份,由军训方(被告)一次性赔偿死亡妇女亲属人民币26万元。同年7月13日,被告人员周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赔偿死亡妇女亲属。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虽以周某没有得到被告的授权,无权代表被告向原告借款为由,不予认可周某的借款行为系代表被告所为,但被告认可其已将周某所借款项支付给了死亡妇女家属。由于负有赔偿义务的系本案被告,且周某曾代表被告参与处理上述事故,故应认定周某向原告借款行为是代表被告所为,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因原、被告之间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间不允许互相借款的金融管理法规,故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无效,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校官方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解放军某部队借款行为无效,被告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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