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肖储蓄罐侵权 复旦开圆获赔6.5万

2006年10月25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讯 | 查看: |

     10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两被告生产、销售Q版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产品行为构成对原告版权侵犯为由,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由冠福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
    2002年12月,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从新加坡开圆公司处受让获得Q版“12生肖全家福”的版权。2003年4月8日,复旦开圆与冠福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Q版“12生肖全家福”卡通造型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冠福公司在家用陶瓷制品上以复制的方式使用Q版“12生肖全家福”卡通造型的中、英文版本。

    2005年9月13日,复旦开圆因故与冠福公司解约,约定冠福公司在2005年9月18日之前,向复旦开圆一次性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1万元;复旦开圆同意冠福公司继续销售其库存的商品,宽限期至2005年12月31日。

    今年6月28日,复旦开圆有关人员在本市家乐福中山公园店购得开圆“大飞龙”、“吉利蛇”储蓄罐各一只。经申请,公证机关对两只储蓄罐包装箱进行了封存。

    今年8月,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冠福公司在双方解约之后仍然在联家公司的各卖场销售相关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版权的商品,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人民币5.5万元并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1万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辩称,事前并未收到过原告任何通知说明该产品有问题;涉案产品现已全部撤柜。在联家与福建冠福签定的商品供应合同中,冠福明确表明其提供的商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联家公司在进货审查中,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新加坡开圆公司。冠福公司于2006年开发了新版产品,因此也拥有储钱罐的著作权。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受让方式从新加坡开圆公司取得Q版“12生肖全家福”的著作权,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原被告双方曾于去年9月达成解约协议,约定自今年起冠福公司不再销售涉案产品。现被告冠福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继续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联家公司的销售行为客观上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因其有不知情证明,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法院遂依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作出6.5万元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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