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2006年07月27日| 发布者: 新华网 | 查看: |

最高检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作者: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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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共对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这个《规定》是在1999年制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来的,是近几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总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了60余项。


    他说,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更加突出。保护人权,尤其是加强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护,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职能。 


    在过去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此进行了修订,以列举方式明晰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的表述,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过去的《立案标准》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的立案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对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进行规定,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根据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此前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次修订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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