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中党的先进性如何实现――从武汉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展开

2006年10月29日| 发布者: 唐德武 李峥 | 查看: |

    在社会中介组织恢复和发展过程中,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基本上沿用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一套传统做法。随着合伙所、合作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社会中介组织大量涌现,原来由政府部门投资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也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或改制,传统的党建工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这对在中介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只有在社会中介组织中焕发出青春与活力,始终站在中介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潮头,党的先进性才能得以体现。
     近年来,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党委在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加大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力度,对在律师行业中如何实现党的先进性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本文从武汉市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展开,结合理论界对中介组织的定位,浅论在中介组织中实现党的先进性的路径。
     一、以武汉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为视点,看在中介组织中进行党建的难点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0多年里,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改革发展阶段,在这样的一个改革进程中,武汉市律师协会应运而生。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成立的全市律师的自律组织。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律师行业逐步被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第三届律协理事会开始,武汉市司法局逐步把应由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律协。为了保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律协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武汉市司法局党委在1998年就决定成立了律师党委,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最早成立律师党委的几个城市之一。2004年,根据十六大精神,在律师党委换届后,律师党委的办事机构改设在了律师协会。律师党委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律师行业的党组织建设,强化了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但,源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模式的弊端(先发展,后管理;先繁荣,后规范;先规章,后法律的推进模式),在律师行业这样的中介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存在许多难点:
     1、中介组织定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在中介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没有很好的依托。
     我国现行关于中介组织的立法较为零乱、分散,并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与规章,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同时在一些单行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行业协会作出规定,例如律师协会(《律师法》)、证券业协会(《证券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导致不同行业的中介组织,其主管机关不同。相应的,党建工作的负责机关也不统一。立法的无序导致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既有分散管理、多头管理的问题,又有管理缺位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社会中介组织在登记上分属民政和工商两个不同的部门(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在司法行政系统),在业务指导上则归几十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这种管理框架下,党的建设工作有5种不同的管理模式:(1)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直接管理,如准行政准司法类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党组织等;(2)由行业协会党委或党总支管理;(3)由街道、社区党委组织部门实行属地管理;(4)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5)由专门的工作委员会管理,如教育工委将一些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纳入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即使同一行业,也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武汉市律师党委对行业党员律师的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结果是有近1/3的党员律师的组织关系没有理顺,造成原组织单位不管,所在的党组织又无法管的状况。据资料反映,上海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基层党组织,分属市人才中心、区人才中心、区委街道党委、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清晰的管理模式,导致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没有一个有力的依托。党建工作职责不清,工作的成绩指标不硬,谁都可以管,干好干坏却谁都可以不负责,从而使党建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2、中介组织的机构规模小,范围广,人员流动性大,使传统的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活动方式遇到挑战。
     从目前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来看,呈现出数量众多而规模相对较小,党员分布呈现点多面广的特点。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和业务的跨地域性,使党员难以集中开展组织活动。同时,中介组织的民办性质使党组织在单位的地位发生了从“核心地位”向“边缘地位”的转化,党建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或法人的态度。
     另外,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尚处于初创时期,生存和竞争能力较弱。特别是加入WTO后,还要面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激烈挑战。在竞争压力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分化组合更为频繁,其中的党组织也必然随之“聚聚散散” ,有的支部成立仅几个月就自行解散了,规范的党组织活动开展就更难。武汉市属律师事务所现有的党支部,2004-2005年两年时间里,就撤销了4个支部,新成立了7个支部。在35个支部中联合支部就有9个,另还有2个待建支部。
     传统体制下的中介组织,多数由行政部门主办,党组织的领导是坚强有力的,而在脱钩改制而来的中介组织中,党组织对人、财、物没有实际控制力,使其在发挥参与决策、实施保证监督等作用方面,都面临着新的挑战。此外,由于一些中介组织过去多数是依托政府部门而建立的,会员、从业人员多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其党建工作基本沿用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传统做法。如原来的“三会一课”、念念报纸、读读文件、听听报告,这种活动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中介组织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从武汉律师行业的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来看,党组织活动沿用传统方式,呈现以下几种情况,即从原国办单位脱钩的比完全民办的要好;规模大的比规模小的要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比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要好。
     3、社会中介组织人员生存压力大,党员的思想统一难。
     社会中介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较大。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状况与社会中介组织自身发展的状况密切关联。首先,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属典型的“社会人”,其工作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很大,今天在这个社会中介组织工作,明天就可能到另外一个社会中介组织工作,有的甚至可能失业。这种流动性、分散性的特点,给党员的教育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生存的状况导致中介组织中的部分党员思想认识的偏差。有的认为是靠自己的能力和社会关系进到中介组织的,原单位党组织对他们没有帮助,未以党员的标准去衡量自己。把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放在了第一位,从而出现了党性观念一般化,组织纪律性不强的局面。更有部分受雇于这些组织的党员,担心参加党的活动引起法人或投资者不满而被炒鱿鱼,因此对党建工作漠不关心。
     有的党员干部对在中介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抱“无所谓”态度,认为不建立党组织不会影响党的事业发展;认为其主要目的是赚钱,没有必要建立党组织,甚至担心党组织开展活动影响单位的经营。
     4、中介组织中党组织树立权威的难度增大。
     我国目前中介组织的成立绝大部分是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一部分的行业协会自身还没在市场中找到应有的坐标,缺乏被行业内部企业广泛承认的基础;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被设制为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过渡组织",浓烈的行政色彩必然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发挥。相应地,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在职能定位上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有的则被视为所谓"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一些党员干部在原国办单位或原行政事业机关长期从事党务工作或行政领导工作,个人在行业内部的业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没有得到广泛认可,一旦脱离了国有和行政的权威,其在行业内的号召力就大打折扣。
     二、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特征,论当前社会中介组织中党建工作思路的调整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得到彰显,其在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市场经济的作用正在加大。要在社会中介组织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就必须真正的深入的了解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因势利导。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含义
     所谓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在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和企业、组织与个人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其范围的广泛性,它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其类型主要包括:一类是联结、沟通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的市场中介交易机构;一类是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的中介组织;一类是为政府机构和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在市场中处于独立地位的中介组织;一类是纯粹为公民个人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特征
     社会中介组织有自主性、自律性、中介性这些主要特征。在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的阶段,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呈现出:
     1、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与社会的联结纽带。
     中介组织承担起政府与社会联结桥梁的职能。政府向市场分化职能需要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中介,中介组织处于联结纽带的地位。让中介组织作为中介,参与不同利益的调整,从中斡旋要比政府与企业的直接交涉效果好得多。自治和民主的社会是现代经济和政治体制下的要求,政府高效管理需要其民主基础来支持,从而形成政府管理的民主参与体制,使政府行为沿着“民意”的方向发展
     2、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土壤或承接物
     在行政体制转型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二者呈现出一种双向互动的衍进关系,任一方面都不是单独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需中介组织来参与,这是因为中介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土壤,若离开中介组织,那么易出现权力真空,而权力真空的出现则会使行政体制改革重新走入恶性循环,重蹈覆辙。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由中介组织来作为承接物,这是由中介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它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既不是非赢利的政府,又不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如前所述,政府向社会分化职能必须由中介组织作为媒介和载体,向市场分化职能又需中介组织作为中介将二者联结起来,这两个作用缺一不可。
     3、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的推进器
     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发展中介组织,才能提供职能转变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要想推动中介组织的发展,又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否则中介组织的发展便失去了动力,成为无源之水,走向衰亡。
     (三)顺应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趋势,调整党建工作思路
     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就越广泛,市场交易行为就越活跃,也就越需要更加完备的市场中介组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可以肯定地说,中介组织所扮演的角色会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光明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化趋势。中介组织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的“中介性”。对政府而言,它不是附属部门,而是独立的,是社会各经济人利益的代表;而对企业而言,它是服务者,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清除影响中介组织民间化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可以预见,民间化趋势是我国近期中介组织发展的重要特点。针对民间化的趋势,中介组织党建工作要从过去的主导调整为服务和引导。
     (2)市场化趋势。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的中介组织也基本上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只是还不够完善。至于目前极少数受政府影响较深的中介组织,要么尽快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相适应;要么墨守陈规,在市场经济发展大潮中被逐步淘汰。中介组织党建要学会用市场杠杆的手段来开展工作。
     (3)自律化趋势。加强自律是今后我国中介组织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近年来,在国际、国内接连出现一系列的“中介丑闻”后,自律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中介组织的党建工作要善于寻找党的政策与实现行业自律的共性。要认识到党的领导是实现行业自律的切实保障。
     (4)规范化趋势。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视角看,我国的中介组织规范化程度不够。从某种意义上讲,规范化程度不够是影响我国中介组织职能发挥的最大障碍。因此,大力加强规范化工作,不仅是今后我国发展中介组织的重点,而且是我国中介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需要的根本所在。
     当前,我们要根据社会中介组织的这种发展趋势,来设计党建工作思路。要意识到,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与时俱进的。在社会中介组织中实现党的先进性就是要落实到是否有助于中介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是否建立起同舟共济的团队文化,是否让服务对象真正满意上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提高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的水平,强化服务,在帮助中介组织实现规范化的进程中,起到组织和保障作用,在保障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中重塑党的威信。
     三、当前党在中介组织中保持先进性要注意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从近几年武汉市律师党建工作和去年在党员律师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要在中介组织中实现党的先进性,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党组织的建设和负责人的选拔
     中介组织,不管其创立者用意何在,也不管其性质如何,都代表着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并为这部分人的利益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我党的一项基本原则。群众利益表达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由自己所在的社会组织通过合法渠道向政府输入,因此,中介组织中党组织建设要把如何更好地维护好行业利益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党组织要能够代表行业发出声音,要能够了解和吸收业内群众的想法,决策要做到民主化和科学化。因此,要建立中介组织党员作用发挥的有效激励机制,使党员积极性“久而不懈”。
     首先,要着力建立“付出与利益”挂钩的机制,调动发挥党员干部积极性。上级党组织要在政治权利上给予适当的倾斜,比如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综合素质高的中介组织党员,可以按比例给他们分配党代表、人大代表指标,让他们参政议政,一方面让他们能够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增强搞好党建工作的信心和荣誉感;另一方面,给党员干部在本行业中树立权威提供条件。
     其次,在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中选配党务干部,要特别重视在行业内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要通过党内程序,把社会中介组织中那些业务精、党性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感的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的人选。
     其三,对中介组织的党员干部不能求全责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介组织党员干部从事党务工作是一种奉献,其工作是依靠其强烈的信念来支撑的,他不同于过去在国有企业和行政机关从事党务工作,其党务工作的业绩与个人的成长有密切关系。因此,上级党组织要善于从宏观上把握中介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务工作者。一方面坚持党的原则不放松,同时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充分相信他们,要善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把他们在业内的影响辐射到党的建设中去。可以这样说,行业内党员干部的威信树立起来了,党在中介组织中的先进性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体现。
     2、党的活动的开展
     中介组织中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和业务的跨地域性,使党员难以集中开展组织活动,情况也难以掌握。所以要建立务实的中介组织党内活动机制,使党员活动“实而不虚”。中介组织党组织在开展活动时,要保证活动质量,最为关键的是要防止形式主义,讲求活动的实效。党组织开展的活动要与市场经济格局协调合拍。
     在2005年,武汉市属律师事务所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律师党委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时针对律师行业的特点,组织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项任务,而且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形式得到了广大律师的欢迎,他们纷纷表示这样的党组织活动,我们今后一定积极参与。主要作法:一是把集中学习培训分为三期,把三期的时间提前通知到每个党员律师,由他们根据自己业务工作情况,来自主安排参加集中学习的时间;二是在集中培训时,营造律师间感情交流的氛围。每期培训,律师党委不仅提供较为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且集中学习内容以参观、考察和讨论为主,避免了生硬的说教,思想教育注意了潜移默化;三是组织支部书记参加大型的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并通过媒体大势宣传,一方面向社会展示了律师党员的先进性,同时对我们的党员干部开拓业务作了宣传,创造了条件。
     在中介组织中开展组织活动必须要紧密结合实际,做到“三为”,即为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发展所需要,为党员和其他人员所欢迎,为社会中介组织合伙人、管理者所支持和理解。要把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党的建设统一起来,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同时还要根据时代发展和中介组织成员的素质结构,进行创新。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利用互联网交互式的联络手段,打破时间、地域、专业等的限制,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必要的政治学习融化在业务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学习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中,以取得实效。
     3、党的队伍的发展
     目前,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员,大多是进入社会中介组织之前入党的,真正在社会中介组织中培养、发展的党员很少。武汉市属律师事务所现共有935名执业律师,党员比例29.4%(如果不含离退休的执业党员律师,比例应该是25.4%)。其中35岁以下律师75名,仅占17.5%。照此发展,党在中介组织的覆盖面会越来越窄。所以,我们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一是要改进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方式和简化程序。在中介组织中提出入党要求的人,不同于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从某种角度来说,他们的动机更单纯,其是否成为中共党员,与其工作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另外,中介组织生存的压力和流动性的特点,使过去的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的方式面临诸多问题。一个很好的培养对象,因为,考察周期过长和换了单位而被搁置。如在武汉市近两年来发展的新党员中就存在因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变更,导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多少年没有人过问的情况;还有的预备党员因为律师事务所改制,几年了没有被转正。二是要对老党员提出明确要求。“共产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中介组织中,这句话体现在什么地方?笔者认为就体现在他能影响周围的人,这种影响力的量化标准就是发现和培养身边的先进分子。要改变过去那种被动的、等着别人提出,再去培养的发展新党员的模式,要鼓励中介组织的党员去识别和争取行业内的先进分子。对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要提出培养指标。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党在中介组织中的覆盖面,增强党的群众基础。三是党组织要切实关心年轻人在中介组织中的生存状况,给他们的业务拓展创造条件,培养那些思想道德觉悟高、遵纪守法、年轻有为的人员,通过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使他们对党组织由衷的产生感情,从而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创造条件。
     4、党性的考察尺度和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中介组织中的人员不可避免的存在趋利倾向。中介组织中的党员也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人”,对其党性的考量,我们不能看形式,而要看本质。对他们既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教育管理好,又要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要改变过去考核党员过多的看参加组织活动次数和参加读报纸、学文件的态度的方法,要做到既要看其创造价值的能力,又要通过其执业活动以及参加党组织活动和社会公益的情况来考察其政治素质和思想状况。对一名中介组织党员最基本的党性考察标准应该是“是否具有积极向上的群体意识”。
     工商、民政及有关年检登记主管部门在对中介组织注册登记时,要对党员建立档案,进行特殊管理。中介组织的上级党组织要与行政职能部门挂钩,在年检注册时,同步做好党员的考察工作。并要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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