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八达岭特大车祸车主被判6年悔恨不迭流泪道歉

2006年10月29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讯 | 查看: |

 


    被告人段迎春在法庭上

   去年发生在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的12.4特大交通事故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段迎春有期徒刑六年。段迎春悔恨不迭,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段迎春,男,35岁,内蒙古人。段迎春在未取得相关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4日20时20分许,指使司机曹东升驾驶载有77.74吨电石的超载大货车。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路进京方向49公里+400米处时,由于车辆制动失灵,与前方 “亚星”牌大客车后部右侧相撞,两车翻入道路左侧山沟。由于电石泄漏,两车起火,造成两车司机及大客车上乘车人共24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3人轻伤、2人轻微伤)、2车烧毁、损失电石40.78吨的特大事故。2005年12月5日,段迎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昌平区检察院2006年10月9日向昌平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段迎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段迎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并多次当庭流着泪向在事故中遇难人员和亲人进行道歉,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被告人段迎春的量刑进行了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合议后当庭做出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迎春无视国法,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在运输电石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十四人死亡、九人受伤(其中三人重伤、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两车损毁、四十余吨电石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对于辩护律师指出的自首情节予以采纳,故判处被告人段迎春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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