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顾先生因购买的电热水器使用两月发生漏水造成财产损失而起诉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电器)、宁波金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电器公司)赔偿86万余元的案件。
原告顾先生诉称,2006年3月2日,顾先生以698元的价格在大中电器管庄(华润)门市部购买了一台宁波金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50升电热水器。同年3月4日,金友电器公司派人到顾先生家进行了安装,并向顾先生收取了215元的超用材料费。
5月3日,顾先生外出,中午11点左右回到家时,突然发现热水器大量往外漏水,整个房间地板上的物品全部被水浸泡,包括宣纸、书籍、报纸、画册、绘画作品、床垫及衣物等。事情发生后,顾先生通知了被告金友电器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及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员。
当天下午3点左右,售后服务人员到现场查看了漏水情况,当即给该公司的有关部门打电话,并表示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厂家来人解决。次日上午九点左右,金友电器公司的代表到顾先生家中了解情况。随后的5月8日、15日和19日,金友电器公司的代表三次到顾先生家中协商问题的解决,5月25日双方还共同就因漏水而受损的绘画作品数目进行了清点。但是,金友电器公司始终表示最多只能赔偿顾先生5000元。
无奈,顾先生将金友电器公司与大中电器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水淹发霉而无法修复的25张绘画作品经济损失75.3万元;因水淹需要揭裱修复的45张绘画作品的经济损失51350元;因水淹无法使用的宣纸600张共计经济损失9000元;复合地板损失费3000元;退还热水器款及超用材料费共计913元;并支付精神补偿金5万元,以上共计86.7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