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家小区广告收入装进了谁的口袋?

2014年09月25日| 发布者: 弭晶 | 查看: |

案情介绍:业主施先生于2003年7月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了某时代广场的一套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写明,“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某时代广场地处我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区,周围都是中高级写字楼和中高端住宅区,所处地段可谓“寸土寸金”。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在某时代广场楼宇外墙上悬挂着多家世界著名企业的广告。据业主们说,别小看了这一块墙,它一年广告收入至少上百万元,但过去几年,这些钱全被开发商收走了。因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抢了他们的“蛋糕”,他们要求拿回自己的“蛋糕”。但是,开发商坚持“按合同办事”,不让出一分收入。2007年的6月份,某时代广场73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夺回小区外墙使用权。此案历时一年多,近日,有了终审判决。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外墙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但终审判决认定这一格式条款无效,责令开发商将外墙使用权归还全体业主。

这个案例的结果是全体业主打赢了官司,依据的是“免责的格式条款无效”,所以全体业主才赢了官司,争取到了这块本就属于自己的“蛋糕”。但是2007年《物权法》实施之后,开发商基本不会再这样签订合同,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墙使用权属于全体共有人”,但是即便这样签署了合同条款,又有多少业主会认为小区内花样繁多的广告收入是属于自己的呢?

随着广告业的发展,不少小区都被植入了广告,电梯、地下停车场、居民楼的外墙都成了热抢的广告位,一个小区的广告收入一年可以几千上万甚至到几百万。如前在案例中所讲的某时代广场外墙广告收入一年就一百多万。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该条例从地方法规的角度明确界定了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做广告,收入应该是全体业主的。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以上规定,为小区广告收入的权属寻找到了法律依据,所以作为业主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将这笔收入装入自己的口袋。

可是“广告收入”都怎么花呢?现实中,不少物管公司利用业主不了解相关政策,把这笔钱占为己有,几乎已成潜规则。就是说我们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装进了别人的口袋。如何把自己的钱要回来,放到自己的口袋里,要让业主分到小区广告收入,业委会是关键。业委会成员中要有人懂这方面知识,知道小区内哪些是公共场所,哪些收入应归业主所有。更重要的是,业委会要真正站在业主立场,维护业主利益。同时,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不能让物管公司吃亏,要让双方都有糖吃。如果小区所有广告收入都归业主,物管公司一个子儿不留,也无法实行下去。以小区广告为例,不管是电梯广告还是屋顶广告,都涉及安装、维护和定期检查、安全监管等,如果没有物管公司配合,事情就很难办成。要让物管公司获得一定利益,它就会履行它的义务,配合业委会把这个事情办好。业委会可以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广告收入的比例分成,形成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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