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的某天清晨,刘女士起床走出卧室门,眼前的情景又仿佛让她回到了5年前的某天,红色木地板已被水浸泡发白,白色的墙壁上满是水印,有的墙皮已经脱落,沙发全被水浸湿,楼顶散落着污泥,满屋弥漫着异味。刘女士突然从五年前的记忆中晃过神来,匆忙跑到卫生间,发现还有水从楼上滴滴答答的往下流。刘女士的房屋是七年前购买的,购买当年装修,第二年入住,第三年房屋卫生间顶部渗水,后经物业协调,楼上业主只愿意承诺将漏水水管停用,帮刘女士修复墙面,再不愿做其他根本性的处理。如今,又是楼上渗漏水,再次给刘女士造成损失,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彻底解决房屋的渗漏水问题。
刘女士因房屋渗漏水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应首先厘清该房屋渗漏水的原因,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卫生间防水层受损,导致漏水。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依照上述规定,刘女士的房屋在五年前漏水时,她应该要求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配合调查卫生间漏水原因,如果三方无法确定漏水原因,便需要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最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如经鉴定,是由于卫生间防水层受损,导致漏水,并且不存在业主使用不当的情况。则由于未超过法定的卫生间防水质量保修期,刘女士可要求该房屋的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现该房屋卫生间的防水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不同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结构相连部分共有或共用,即异产毗连房屋。因此,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由涉及的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同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据此,本案刘女士的卫生间漏水原因有两点,一是防水层受损,二是楼上业主水管长时间流水。刘女士可联系物业公司与楼上业主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刘女士在收集证据后(例如:房屋内损失及价值鉴定,房屋漏水原因相关证人证言等),将楼上业主诉诸法院,要求楼上业主对该房屋的渗漏水进行修复,并赔偿刘女士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管线受损,导致漏水
如果属于管线受损,导致漏水,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管线保修期,业主也无过错,则应当由该房屋的开发商承当赔偿责任。
如果超过了管线的质量保修期,房屋的渗漏水系公共管线部分受损所致,则刘女士可联系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启用专项维修资金。如果属于自用管线受损,则由刘女士房屋的楼上业主承担相应责任。如楼上的该业主不配合,刘女士则可将其诉诸法院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