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明律师”拍了拍你

诚明律师案例解读《民法典》

2020年07月15日| 发布者:  | 查看: |

案例一:

最近博学小学的张校长非常困惑,她跟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案子:在一次体育课上,同学们正在进行足球比赛,一个李同学铲球的时候不小心弄倒了旁边的王同学,王同学倒地后手臂发生骨折,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同学的家长非常生气,找到校方要求赔偿。对于一次正常的上课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都要承担责任,那以后学校还怎么开展体育课呢?张校长说,“律师,您怎么看?”

律师建议:

1、对于王同学在学校的受伤,首先要看学生的年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同学是12岁,那么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在开展类似攀岩、登山、武术、体育比赛等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可以告知家长参与类似活动的风险,选择自愿参与风险自担,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让活动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

4、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要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设备,对于教学场所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于校园中出现的伤害要及时处理,比如本案中要及时送医治疗。

5、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仍应当承担救助责任。

《民法典》说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规则,是责行一致原则的充分体现。自甘风险”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同时警醒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案例二:

育才社区的蔡婆婆跟律师咨询了近日她一直很烦恼的一件事:她的儿子蔡先生在网络上邂逅了秦舞姑娘,两人没过多久就仓促闪婚了,婚后蔡婆婆得知儿媳妇有重大疾病,蔡婆婆非常担心儿子的未来,经常失眠,她来找社区律师咨询,想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建议:

1、首先,现在的法律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很多新人登记结婚的时候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秦舞姑娘是否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需要他们去医院检查诊断。

2、现行民法没有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的婚姻自由,但是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蔡婆婆可以询问一下儿子,秦舞是否在结婚登记前告知了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强调对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要求患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在这里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3、民法典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如果秦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这一重要情况的,蔡先生可以选择撤销婚姻。

《民法典》说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一规定明确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自由。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廖佩律师: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服务社区:江岸区花桥街育才社区

专业方向:房地产、金融及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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