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处理法律实务研讨班”的通知

2006年10月17日|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中律函[2006]第0819号
 
关于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处理法律实务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解释针对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履行劳动合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工伤赔偿争议、欠薪逃匿纠纷等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为了帮助各单位有关人员学习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掌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司法尺度与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决定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处理法律实务研讨班”。研讨班结束后将由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统一颁发40学时高级法律实务结业证书,望您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
1.我国当前劳动争议调处现状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2.《司法解释(二)》制定背景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界定标准;
4.劳动争议当事人诉权保护;
5.民工可持工资欠条起诉;
6.欠薪逃匿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7.工伤赔偿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8.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简化及便民措施;
9.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强化;
10.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贯彻实施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11.《司法解释(二)》与《劳动合同法》内容协调与衔接;
12.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3.《劳动争议处理法》立法研究。
(二)劳动合同法(草案)要点内容解析
1.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劳动法》的关系问题;
2.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析;
3.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劳务派遣问题;
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控制措施和竞业限制规定及违约金设定;
5.劳动合同无效、撤销以及变更和中止履行的强制性规定;
6.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7.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
8.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9.经济补偿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10.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及欠薪赔偿。
二、主讲专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专家)
俞宏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已确认)       
芮立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已确认)
梁  志  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已确认)
三、时间及地点
2006年10月27日——10月31日     珠海市
四、参会对象
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的管理干部和有关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总监、法律顾问、工会干部等;各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各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管处负责人及管理干部;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合伙人、骨干律师;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员;各法律院校从事劳动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会议费用
会务费980元(包括会议、资料、通讯录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请参会人员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提前传真至会务组。
传    真:(010)88517328
联系电话:(010)88517388  88517328
联 系 人:郭佳军  李 旺  李 艳
律函监督电话:(010)84772513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会前8天传真报到通知,详告具体的报到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安排等事宜。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ΟΟ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处理法律实务研讨班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区号)
 
传  真
 
姓    名
性别
职 务
部    门
移动电话
期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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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8517388  88517328;传真:(010)885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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