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定于12月8日下午2点钟在市司法局工会6楼会议室举办卡拉OK比赛,如有愿意参加的律师,请在本周三之前以所为单位报名到市律协(每所仅限一名)。联系电话:82612017 市律协2006年12月4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律师”网站建设,完善我市律师网上查询系统,根据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律师诚信执业电子档案”的要求,我会拟对“武汉律师”网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需各所积极配合,在11月30日前将下列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律协。 1、本所执业律师的电子照片和个人简历; 2、本所实习律师的电子照片和个人资料; 3、确定一名网络信息联络员,报联系方式。并按律协电话通知要求,安排联络员到律协将本所律师资料上载“武汉律师”网站。 注:电子照片为124×186像素,小于15K。 市律协邮箱:webmaster@whlawyers.org.cn 武汉市律师协会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防止律师乱收费、高收费、私自收费,根据我国《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省今起实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办法》规定,律师 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5种律师收费包括: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按标的额比例和计时等方式收费。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办法》还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法》同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新规定,委托人因律师过错提
中 国 法 学 会 文 件中法培函[2006]第62号★各有关单位:当今企业并购重组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趋势。随着《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大量有关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法律的审议、修改、制定和政府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逐步完善,并购重组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做活、做强的一个有效途径。股份制改造与并购重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大量法律问题,同时,在企业改制重组与产权并购交易项目中,进行科学的流程管理、结构设计和制作高水平的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是衡量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帮助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更好地满足国内外客户的法律需求,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全过程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交流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经验,解决企业改制重组与产权并购交易项目流程管理、结构设计与法律文件制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律师及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业务能力和竞争力,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并购重组律师业务实践与并购项目结构设计、法律咨询文书制作高级研修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中律函[2006]第16号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每位事务所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我国律师业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对于传统的律师管理模式和执业机构组织形式都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也导致了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较小、体制落后、管理失范、专业化程度低、人才匮乏等弊端,如何与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竞争和抗衡,成为业内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如何通过法律设计规避和有效防范风险,如何通过其他制度设计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开拓和服务日趋复杂的客户需求,评估合伙人间业绩和盈利能力,吸引及留住优秀人才,都将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未来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流动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之中。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提高律师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学习先进律师事务所的制度设计、品牌建设、规模扩张的成功模式,借鉴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扩张、重组联合及
AAA: 王荣杰 许高真 胡迎法 李富洪 刘玲 马颖 肖永东 李行德 金岩 胡学栋 于信洲 邵学军 张曙光 冷春艳 邹明春 蔡学恩 龚顺荣 王海漫 顾非 崔宝顺 吴和平 柳平 乐瑞 答邦彪 温天相 潘玲 赵小美 张文来 雷平 徐立波 刘捷 李光辉 聂世堂 迟汉昌 王茜红 陈君 钟少斌 谢序贵 荣川 黄初华 罗向阳 李光胜 余功文 李长健 刘居胜 刘立新 龙旭英 马建成 秦筱 刘树九 肖永玲 陈志雄 杨玲 刘昌国 胡燕早 杨景国 顾宗国 赵山华 阎华聪 朱韧 许跃利 赵际湘 刘爱军 姚嘉欣 胡丽敏 黄嵬 徐黎明 徐文涛 刘锟 李寿平 严道清 张荣坤张国藩 郑东平 况寿元 李顺义 邓保同 石从科 吴晓红 董嘉茂 吴东 邹林 万钦忠 魏著伟 肖东升 余旸 余其颐 李明祥 周明达 刘于东 胡学夏 张箭 毛江浩 曾祥林 刘治安 李剑龙 谭喜民 吴保东 丁白杨 肖汉庭 唐江涛 熊学武 方世明 王远华 弓跃峰 魏国萍 刘莉 朱汉培 刘汉全 矫长青 郑智发 许德元 耿剑波 朱志琼 肖斌武 张晓路 黄勇 陶慧泉 程帆 陈敏 杨杰 方天戟 俞冰原 刘祖武 周松子 张超 古励 朱国刚 周起应 张伟 李斌 朱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第二届学术年会将于2006年11月上旬在武汉召开,系列学术研讨活动是年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为此,武汉市律师协会与武汉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共同商定,联合举办“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学术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上次市律协号召广大律师撰写“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相关内容的论文的通知,凡已撰写论文或正在撰写论文的律师请务必在2006年10月31日前通过邮子邮箱将论文发至武汉市律师协会。二、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学术研讨会,定于2006年11月7日上午9: 00—16 :00召开。三、研讨会地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多功能厅[汉口发展大道164号(发展大道常青路口)武汉科技大厦13层]。四、研讨会内容:邀请大学教授、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资深律师作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审判、代理等方面的专题报告;论文交流,互动研讨。五、各律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可选派一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律师代表参会。另邀请向本次研讨会提交了论文的律师本人参加此次研讨会。希望按时到会。六、市律协联系人:李峥、谭建萍 联系电话:82623816、82612107。 市律协邮箱:webmaster@whlawye
打开楚天律师网,跳出的不是湖北律师事务所的名单,而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的个人资料。20日,褚中喜更是一口气注册了咸宁、黄石、荆州、黄冈律师网等10余个域名,加上他此前注册的域名,共计达到30余个,几乎将我省地市州全部覆盖。 据了解,目前武汉律师界抢注域名风愈演愈烈。点击武汉公司律师网,跳出的是潘程律师的个人资料;点击武汉律师几个字样,出现的是霍琳律师的联系方式;点击湖北辩护律师出现的是丁白杨律师的个人网页。还有武汉交通律师网、武汉房产律师网等等中,出现的全部是律师个人网站。 为何出现这种情况?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律师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一些律师便变坐等上门为动出击,抢注域名就是手段之一。 记者注意到,不少域名网站名头都很大,给人的感觉好像涵盖了武汉或湖北所有的律师,但实质上只是某个律师的个人网站。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做法是否适宜,法律界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注册域名网站是正当商业行为,名头的大小无所谓,只要能招来业务,保证办案质量,就无可厚非。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律师个人网站由于无专人对外服务,咨询及办案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在资源上形成了恶性竞争。行业主管部门应遏止域名抢注风。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司培字[2006]37号关于举办“新《企业破产法》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讨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政策性破产、“假破产、真逃债”行为、企业负责人失职致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制度等系列焦点要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极大的突破了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操作性强,是今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也将为企业改制、公司并购重组及相关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帮助准确把握新《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及其精髓,了解破产案件诉讼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企业并购、破产重组、清算法律实务操作水平,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中心决定举办“新《企业破产法》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讨班”。请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第一期 2006年11月03日—11月10日 大连市第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胡迎法主任与金光鸿律师共同作为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余菊先劳动争议一案的承办律师,现该案已经审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武汉市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余菊先在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之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该案有三点特殊之处:其一是作为需要进行法律援助一方当事人的余菊先夫妇都是残疾人;其二是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两年多来,以不服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由、就同一诉讼请求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滥用诉权,反复提起诉讼。其三、该案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结案后,当事人给我所送来一面锦旗“匡扶正义、奉献爱心”表示感谢。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北省首家百人大所,一直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承办了许多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承办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我所的传统。我们对能为弱势群体做一点工作,奉献一片爱心,匡扶正义,而感到欣慰。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讲座 2006年9月15日上午,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组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湖北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讲座”在中南花园酒店举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艺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军、张伟、张超分别就计算机软件法律问题、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规范、IT企业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互联网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演讲,该活动得到与会企业的好评。武汉晚报全程进行采访。作者: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各律师事务所: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应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及面临的问题,深入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颁布实施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诉讼中的代理水平和技巧,提高处理复杂、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同时从司法实践角度来探讨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应广大律师与法律顾问的要求,在成功举办首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法律适用高层研讨会”的基础上,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决定于10月下旬在北京市继续举办“2006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热点问题与纠纷诉讼法律适用高层研讨会”,欢迎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将由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颁发四十学时结业证书(钢印)。凡参加过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培训的单位可享受九折优惠。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20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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