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司培字[2006]37号关于举办“新《企业破产法》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讨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政策性破产、“假破产、真逃债”行为、企业负责人失职致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制度等系列焦点要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极大的突破了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操作性强,是今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也将为企业改制、公司并购重组及相关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帮助准确把握新《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及其精髓,了解破产案件诉讼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企业并购、破产重组、清算法律实务操作水平,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中心决定举办“新《企业破产法》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法律问题研讨班”。请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第一期 2006年11月03日—11月10日 大连市第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胡迎法主任与金光鸿律师共同作为武汉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余菊先劳动争议一案的承办律师,现该案已经审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武汉市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余菊先在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之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该案有三点特殊之处:其一是作为需要进行法律援助一方当事人的余菊先夫妇都是残疾人;其二是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两年多来,以不服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由、就同一诉讼请求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滥用诉权,反复提起诉讼。其三、该案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结案后,当事人给我所送来一面锦旗“匡扶正义、奉献爱心”表示感谢。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北省首家百人大所,一直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承办了许多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承办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我所的传统。我们对能为弱势群体做一点工作,奉献一片爱心,匡扶正义,而感到欣慰。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讲座 2006年9月15日上午,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组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湖北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讲座”在中南花园酒店举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艺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军、张伟、张超分别就计算机软件法律问题、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规范、IT企业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互联网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演讲,该活动得到与会企业的好评。武汉晚报全程进行采访。作者: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各律师事务所: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应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及面临的问题,深入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颁布实施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诉讼中的代理水平和技巧,提高处理复杂、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同时从司法实践角度来探讨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应广大律师与法律顾问的要求,在成功举办首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法律适用高层研讨会”的基础上,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决定于10月下旬在北京市继续举办“2006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热点问题与纠纷诉讼法律适用高层研讨会”,欢迎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将由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颁发四十学时结业证书(钢印)。凡参加过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培训的单位可享受九折优惠。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 2006年9月5日
各律师事务所:几年来,在各方面努力和支持下,湖北省的未成年保护志愿律师网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规模还较小,与兄弟省份比有一定的差距。应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保护委员会的要求,市律协研究决定,号召全市律师加入志愿律师网络。请全市律师积极参与,踊跃报名。现将中国律师协会的“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申请表”转发给各所,请各所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尽量多组织一些律师填写该表。名单和表格请在9月1日之前,传真或发邮件到武汉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谭建萍、涂文菁 ,传真电话:82612107、82621090 邮箱:webmaster@whlawyers.org.cn
关于举办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FIDIC标准合同通用条件范本,总结了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丰富经验,具有实施国际工程的“工法”和工程合同的“圣经”之称。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各国的各类项目,应用FIDIC合同条件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篇幅和责任内容的文字编写,加快建筑工程承包业的国际化,实现合同编制、管理、实施和控制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及高效率。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已成功举办十二期“菲迪克、项目管理业务研讨会”,参会代表整体满意率90%以上,其目的就是进一步帮助各有关单位更好的应用和实施FIDIC合同条件,有效应用这一规则,规避市场风险,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对会议内容重新编排,同时提供后续服务,并于2006年8月25日—28日在大连举办“第十三期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会”请各单位选派代表参加。 附件1:参会须知 附件2:参会回执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扩大对武汉律师的宣传,树立武汉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市律协拟定与楚天金报联合举办“金报百姓频道、资深律师指点维权”栏目。 楚天金报“百姓频道”是今年4月份开设的一个全新栏目。该栏目主要是综合运用传统的读者热线、新型的网络聊天等技术手段,整合电视的可视、电台的可闻、报纸的可读等优势,成为拓展民意沟通渠道。 该栏目开办至今,已有各方面的领导、专家等作客,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读者进行了全方位沟通对话,解答询问,深受老百姓欢迎,社会效果良好。 为了更好地满足读者需求,同时宣传武汉律师,楚天金报拟定与武汉市律师协会合作,开设金报百姓频道,“资深律师指点维权”专题栏目,具体方案是: 1、每次派两名律师到楚天金报编辑部,通过网络、电话为老百姓解答法律询问。 2、活动拟定为每月两次,每次为半天。 3、每次活动前一天,由该报刊发消息,对两位律师予以介绍,活动结束后,以半版或整版的篇幅,对活动内容予以报道。 为了共同开展好上述活动,故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希望大家积极报名参加此项活动。市律协根据自愿参加此项活动的律师报名人数情况,分专业特长,从中挑选有业务专长的资深律师分次安
举办“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论坛”通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法律服务面向市场,加强资本市场的主体单位与有关管理机关、大专院校、司法、仲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联合武汉仲裁委员会、湖北省银行业协会、武汉大学复杂科学与管理研究中心,拟定于今年十一月份共同举办“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论坛”。 此次论坛除组织本市律师代表和各举办单位的代表参会外,还将邀请省市机关领导、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中介行业及武汉大学金融保险方面的教授等嘉宾出席论坛。规模在200人以上。可以说此次论坛是我市律师界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论坛活动。是大家学习交流的好机会。为了展示我市律师的风采及才华,特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希望你们积极撰写论文,(其论文参考题目附后,也可以围绕“资本市场”的内容自命论文题目)论坛将所投稿的论文均汇编成论文集,对优秀论文将推荐在论坛上演讲及向有关律师刊物发表。凡提交论文的作者均邀请参加论坛活动。论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武汉市律师协会:webmaster@whlawyers.org.cn。或直接用光盘送至武汉市律师协会,论文的截止 日期:200
为了认真落实市局党委批转的《关于加强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局律师党委2006年党建工作要点》,7月12日至14日,市局律师党委在市律师协会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参加这期培训班的均为市属律师事务所的青年执业律师,共17人。为了搞好这次培训,使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培训,真正做到基本了解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对党的认识,为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打下良好的思想政治基础,律师党委针对培训时间有限的情况,在培训内容和形式上作了精心准备。一是内容上选好教材。选好读的教材:从多种版本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中,选择了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的《入党培训教材》(最新版),该教材党的基本知识集中、系统、简练,内容较新,做到每人一本;选好看的电视教材:从去年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收看的电视教材中,选了三盘光碟,即《谈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时代楷模》等,其中一盘是市局刻录的吴天祥同志《谈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的党课,两盘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录制的反映时代楷模“郑琦、裘法祖、徐本禹(科教版)”,“吴天祥、杨金花、江诗信(城市版)”等的先进事迹。吴天祥的党课及6位时代楷模的先进事
随着律师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为党和政府所重视,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已成为引领律师业健康蓬勃发展进程中重要的研究课题。中央统战部六局近期开展“社会专业人士参政议政问题调查研究”工作,将律师参政议政工作纳入此次工作内容之一。 为配合中央统战部的工作,全国律协特邀请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热心公益事业、在业内有一定建树的在京律师,拟于6月2日和6月9日在全国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两个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座谈会,对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进行座谈。6月2日会议,主要邀请在全国和北京市现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进行座谈;6月9日邀请非现任人大、政协律师座谈。两个会议从不同角度,对律师在国家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参政议政等诸方面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地座谈,与会人员畅所欲言,气氛十分热烈。中央统战部领导表示了对中国律师事业极大的关注与支持。与会人员对中央统战部多年来对律师事业的表示非常感谢。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准确掌握律师参政议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全国律协已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参政议政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全国律协将对各地律师参政议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调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2006年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年检应提供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年检应提供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具体包括:(1)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开展、业务收入、资产财务及纳税的基本情况,其中为党委、政府、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参与招商引资、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的工作情况,本所律师代理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有无违规违纪或处置不当的行为,必须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来;(2)年度重大变更事项及登记情况,其中新增执业人员、重新申请执业人员、停止执业人员、暂缓注册人员、转所异动人员和实习人员的情况必须有清晰明确的专项说明;(3)分支机构情况;(4)党组织建设及活动开展情况;(5)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6)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投诉及处理的情况;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3、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4、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5、2005-2006执业年度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责任书自查总结报告;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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